浙江 · 高等学校教师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浙江省职称评审论文要求(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社科研究三系列)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论文与业绩要求整理,副高层级的论文口径为科研系列副研究员 核心期刊 3 篇 或 SCI/SSCI/EI 1 篇,全文逐条对应 3 份现行文件,其中 3 份标注了发文字号,政策名称、发布机构与政府官网原文链接见页尾出处栏。

副高层级的论文要求

该省高校教师文件未给出统一篇数,下表数字取自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一级的量化条件。

岗位类型 / 职级论文与业绩口径
副研究员(副高级)的量化条件示例核心期刊 3 篇 或 SCI/SSCI/EI 1 篇
刊物与署名限定以上仅为篇数门槛。刊物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与专刊,以及署名位次与成果时间窗口, 以下方正文中该系列的认定条款为准。

篇数只是门槛的一部分。多数文件同时限定刊物范围(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专刊)、 署名位次(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与成果时间窗口(取得现职称以来),这三项通常比篇数更容易卡人, 逐条对照下面的正文再准备材料。

高等学校教师:强化师德师风,突出教书育人实绩

政策核心: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价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核心在于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引导教师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要求项文件规定
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与书面鉴定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价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落实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票否决制,认定为不合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党员教师申报职称要由所在教师党支部出具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书面鉴定,非党员教师由学院(系)党组织出具。
教学工作量的刚性要求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教案,参与专业课程建设、指导学生活动等计入教学工作业绩,把党务干部承担的党建工作计入总体工作量。
青年教师学生工作经历要求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党支部书记、党建导师等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坚决破除“五唯”顽瘴固疾规范学术论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得以SCI、SSCI、ESI高被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 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
完善分类分层评价体系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设置岗位类别,一般可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等类型,分别制定相匹配的评审标准和业绩要求。
扩大代表性成果范围将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著作、论文、创作作品、工程方案、行业工法、设计文件、教学成果、教学改革、教案课例等作为代表性成果。
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单列评审严格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求,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对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的评价要更加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教学和科研成果可以是专著、论文,也可以是调查报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
建立职称“直通车”机制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建立职称“直通车”机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类精细,量化标准具体明确

政策核心: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四类分别制定评价条件,量化指标清晰可操作。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中级(助理研究员)、副高级(副研究员)、正高级(研究员)职称设定了极为详细的评审条件。

要求项文件规定
四大类别的精细化分类政策将研究人员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四类,并为每一类设定了差异化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能力和标志性成果要求。
助理研究员(中级)的量化条件示例基础研究类: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专利服务类:需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完成本单位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2件以上;独立完成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等并出具报告;参与专利纠纷案件;参与市厅级项目1项;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1部。
副研究员(副高级)的量化条件示例应用研究类: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等2项(其中实用新型最多1项);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产业化阶段性成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等。
研究员(正高级)的量化条件示例基础研究类: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作为学术带头人取得重大科学发现;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等。 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类:需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作为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参与的科技推广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作为主要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等。
破格申报条件明确一般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资历破格提前不超过1年),任现职以来具备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或研究员。 业绩特别突出者破格: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奖励,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资格。 外语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研究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成绩,申报副研究员需取得B级合格成绩,申报助理研究员需取得C级合格成绩。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高级资格须获得4个、中级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成绩合格证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正高级门槛严格,突出决策咨询影响

政策核心: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高度具体,强化学术造诣与决策服务能力并重。

《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专门针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员(正高级)职称评审,设定了严格且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

要求项文件规定
明确的申报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以上。
“直通车”破格条件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领域突破,在理论研究、社科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排名第一) 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排名第一); 应用对策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排名第一)得到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1件,并在实际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第一); 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在社科专业领域荣获省部级以上重大个人荣誉。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科研能力强,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起草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主要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公开出版(发表)理论著作、学术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累计不少于30万字。同时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 研究成果(排名前二)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级重要规划1项以上;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课题3项以上; 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相应的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排名第一)3项以上; 省级研究单位人员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1项以上,省级以下研究单位人员获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1项以上; 主要参与(排名前二)完成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3项以上;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作)1部以上; 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全国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以上(在省级权威报刊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可视同1篇)。
严格的学术规范要求申报人员有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政策出处

本页整理自以下 3 份公开文件,其中 3 份标注了发文字号,链接直达政府官网

政策名称发布机构发文字号原文链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教师〔2023〕2号查看原文(政府官网)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人社发〔2015〕69号查看原文(政府官网)
《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宣〔2021〕44号查看原文(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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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按年度调整,本栏目只做整理,不具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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