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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青海、新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论文与业绩要求整理,副高层级的论文口径为文件未设统一篇数,改按代表作/代表性成果分类评价,全文逐条对应 2 份现行文件,其中 2 份标注了发文字号,政策名称、发布机构与原文链接见页尾出处栏(部分链接为高校或第三方网站的公开转载,已逐条标注)。
副高层级的论文要求
该文件不设统一篇数,改按代表作/代表性成果分类评价,论文数量仅作参考。
| 岗位类型 / 职级 | 论文与业绩口径 |
|---|---|
| 副高级 | 文件未设统一篇数,改按代表作/代表性成果分类评价 |
| 刊物与署名限定 | 以上仅为篇数门槛。刊物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与专刊,以及署名位次与成果时间窗口, 以下方正文中该系列的认定条款为准。 |
篇数只是门槛的一部分。多数文件同时限定刊物范围(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专刊)、 署名位次(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与成果时间窗口(取得现职称以来),这三项通常比篇数更容易卡人, 逐条对照下面的正文再准备材料。
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根据《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卫健〔2022〕39号,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民族医药另有规定的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
(一)基本条件
| 要求项 | 文件规定 |
|---|---|
| 职业道德与执业资格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
| 考核与继续教育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到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
| 服务基层要求 | 省属、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以上。 |
| 实践技能考试 |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学历资历与工作量要求 |
| 副主任医师 |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国家和省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受聘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如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门诊工作量400单元、出院人数1000人次等)。 |
| 主任医师 |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7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如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门诊工作量600单元、出院人数1000人次等)。 |
| 副主任护师 |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
| 主任护师 |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 |
|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 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
| 临床、口腔、中医类副主任医师 |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临床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评价。中医专业还应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 |
| 公共卫生类副主任医师 |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
| 护理、药学、技术类 | 分别按照本专业特点考核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能力。 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要求在副主任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条件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
| 临床、口腔、中医类 | 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其中临床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
| 公共卫生类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检验、疫情应急处置、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参与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不得全为论文)。 |
| 护理、药学、技术类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
| 代表作范围包括 |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业绩成果;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论文;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参与研究与制定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人才培养工作成效等。 (五)基层人才政策 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和《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申报基层有效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也可按照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全省有效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六)突出贡献与绿色通道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七)其他规定 因工作岗位变动和执业注册变动,需变更专业的,须转岗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同一级别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工作量可累计计算。中医药专业均包含藏、蒙医药专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3〕6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涵盖医疗、医技、护理、药学、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专业,以及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卫生健康宣传等特殊专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考试成绩3年有效。
(一)基本条件
| 要求项 | 文件规定 |
|---|---|
| 政治与职业道德 |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
| 执业资格与考核 | 申报医疗类、公共卫生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任现职以来累计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 |
| 基层服务要求 | 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4个类别)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1年。基层服务包括:参加万名医师对口支援服务;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派驻到县级以下医联体机构工作;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医疗巡回服务队、其他指令性医疗保障、基层巡回医疗、传染病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在基层医院进行短期帮扶等,累计30次,每次不少于7天,等同基层服务1年。 |
| 继续教育 |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
| 实践技能考试 | 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专业成绩3年有效(含考试当年)。 (二)学历资历与工作量要求 |
| 副主任医师 | 具备博士学位后,自治区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地(州、市)级以下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满7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如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门诊工作量400单元、出院人数1000人次等)。 |
| 主任医师 | 博士后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满7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如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门诊工作量600单元、出院人数1000人次等)。 |
| 副主任护师 | 具备博士学位后,自治区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地(州、市)级以下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满7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 |
| 主任护师 |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满7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 |
|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 | 学历资历同副主任医师,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 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 博士后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满5年,或大专学历受聘副高级满7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 副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 | 具备医学类或管理类专业博士学位后,自治区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地(州、市)级以下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医学类或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满7年。每年在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 卫生健康宣传副主任技师 | 学历资历同副主任医师,每年在卫生健康宣传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任职期间参与组织策划有较大影响力的卫生健康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或参与组织培训并授课10次以上,或开展学术讲座及科普宣讲活动10次以上,或完成卫生健康宣传品10份(期),或在公开报刊、融媒体刊发新闻报道10篇以上,或以上工作量累计达到10次(份)。 (三)专业能力要求 |
| 临床、口腔、中医类副主任医师 |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基于病案首页数据,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评价。中医专业还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 |
| 公共卫生类副主任医师 |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 |
| 护理、药学、技术类 | 分别按照本专业特点考核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能力。 |
| 副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 | 熟练运用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工作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熟悉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参与解决卫生健康事业管理中存在疑难问题的能力。 |
| 卫生健康宣传副主任技师 | 熟练运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较丰富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掌握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卫生健康宣传方式的能力。 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正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卫生健康宣传主任技师要求在副高级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要求精通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条件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
| 临床、口腔、中医类副主任医师 | 提供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5份。 |
| 公共卫生类副主任医师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
| 护理、药学、技术类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
| 副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
| 卫生健康宣传副主任技师 |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
| 代表作范围包括 |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技术专利;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论文等成果;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人才培养工作成效等。 (五)基层与倾斜政策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不少于3个月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加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访惠聚”驻村等经历计入基层服务。 (六)延缓与惩戒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1年晋升高级职称 | 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者;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3年晋升高级职称 | 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传染病防控、院感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者。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5年晋升高级职称 | 伪造学历、资历和各类考试成绩;剽窃他人成果,有个人代表作造假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予以撤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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