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 高等学校教师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转移专业方向文件) /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湖北省职称评审论文要求(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社科研究三系列)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转移专业方向文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论文与业绩要求整理,副高层级的论文口径为省级文件未设统一篇数,评审权已下放高校自主制定,全文逐条对应 3 份现行文件,其中 3 份标注了发文字号,政策名称、发布机构与政府官网原文链接见页尾出处栏。
副高层级的论文要求
该省已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省级文件本身不规定统一篇数,具体标准由各校自主制定后备案。
| 岗位类型 / 职级 | 论文与业绩口径 |
|---|---|
| 副高级 | 省级文件未设统一篇数,评审权已下放高校自主制定 |
| 刊物与署名限定 | 以上仅为篇数门槛。刊物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与专刊,以及署名位次与成果时间窗口, 以下方正文中该系列的认定条款为准。 |
篇数只是门槛的一部分。多数文件同时限定刊物范围(是否列入认定目录、是否排除增刊专刊)、 署名位次(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与成果时间窗口(取得现职称以来),这三项通常比篇数更容易卡人, 逐条对照下面的正文再准备材料。
高等学校教师
湖北省已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各高校可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评审工作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1. 教学为主型教师
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将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
2. 科研为主型教师
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3.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
必须满足: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评审程序
| 要求项 | 文件规定 |
|---|---|
| 1. 制定标准(学校层面) | 各高校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
| 2. 个人申报与审核 | 个人申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院(系)材料审核及公示和推荐→学校受理和审核材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审核制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
| 3. 评委会评审与公示 | 评委会(聘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文确认。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 |
| 4. 特殊通道 |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评价标准、单独分组评审。 |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注重学术造诣与决策咨询能力并重。
1. 研究员(正高级)
| 要求项 | 文件规定 |
|---|---|
| 学历资历 |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
| 能力业绩(满足任意3项) | 公开出版(每部不少于20万字)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第1作者); 在核心刊物或重要报纸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课题; 科研成果获得省直厅局、市州政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等权威报刊转摘; 科研成果被市州及以上党政部门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州及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 2. 副研究员(副高级)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站博士后,可直接参加评审; 博士毕业后任助理研究员满2年; 硕士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
| 能力业绩(满足任意3项) | 公开出版(每部不少于15万字)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排名前2)、编著(独立或主编); 在核心刊物或重要报纸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排名前2); 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课题(前2名),或主持省直厅局、市州政府课题; 科研成果获得省直厅局、市州政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研成果被权威报刊转摘; 科研成果被市州及以上党政部门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州及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 3. 助理研究员(中级)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满3年; 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
| 能力业绩(满足任意3项) |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和译著; 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直厅局、市州政府及以上课题; 科研成果获省直厅局、市州政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研成果被权威报刊转摘; 科研成果被省直厅局、市州政府及以上党政部门文件采纳,或得到相应领导肯定性批示。 评审程序 1. 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2. 水平能力测试: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3. 评委会评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可采取答辩、评审相结合等方式)→结果公示→发文确认。 4. 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实习员不实行破格)。破格条件包括主持国家级课题、获省部级一等奖、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
技术转移专业人员
这是一个新兴的专业职称类别,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门评价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人才,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研究员(正高级)
| 要求项 | 文件规定 |
|---|---|
| 专业能力 | 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关键难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或具备很强的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
| 研究成果(满足其一) |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8万字以上); 主持过3项以上研究(调研)报告,至少2项被本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 |
| 应用服务能力(满足其一) | 国家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 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5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 2. 副研究员(副高级) 专业能力:能正确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中的重大、关键性难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
| 研究成果(满足其一) |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 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 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过2项以上研究报告,至少1项被采纳认可。 |
| 应用服务能力(满足其一) | 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2项三等奖获得者; 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转化产品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500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300万元以上; 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15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 3. 助理研究员(中级) 专业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正确解决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
| 研究成果(满足其一) |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参与过1项以上研究报告,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应用服务能力:参与过有一定影响力的技术转移项目,或参与起草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评审程序 1. 个人申报: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研究成果、应用服务能力证明等(如技术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专项审计报告)。 2. 单位审核与推荐: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隶属关系推荐。 3. 逐级审核与评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可能包括答辩)→结果公示→发文发证。 4. 特别提示:申报应用服务能力类成果(如交易额、项目数),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技术合同、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以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政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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